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同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为4类单位和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修改( )
A.扩大了政府主体的范围 B.强化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地位
C.是规范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D.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