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后,地方各邦保留的权力有( )
①教育 ②卫生 ③地方行政 ④银行立法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A
帝国政府控制了各邦的军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民法、刑法等,各邦只保留了教育、卫生、地方行政权力。